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 2.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規定,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的人員應該保守受評廠商資料的秘密,除非是供公務使用或法律規定可以公開。評選後,得標廠商的樣品或模型可以在決標後公開展示,而未得標廠商的樣品或模型則應在決標後退還給廠商。 例如,在這個案件中,根據工程會的函文,被告被指控違反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保密規定,因為他們傳播了應保密的評選委員名單給原告,並且進行了關說行為。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