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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2.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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