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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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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2. 2.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規定,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的人員應該保守受評廠商資料的秘密,除非是供公務使用或法律規定可以公開。評選後,得標廠商的樣品或模型可以在決標後公開展示,而未得標廠商的樣品或模型則應在決標後退還給廠商。 例如,在這個案件中,根據工程會的函文,被告被指控違反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的保密規定,因為他們傳播了應保密的評選委員名單給原告,並且進行了關說行為。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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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