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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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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委員應該辭職或被解聘的情形。根據此條款,委員應該辭職或者被解聘的情形包括: 1. 委員與案件涉及的自己、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有利益關係。 2. 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的廠商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現有或三年內的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3. 委員自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4. 其他情形足以使受評選的廠商認為該委員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且廠商以書面方式提出理由,提交給機關,且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出決定。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會存在以下範例: - 範例1:如果該評選委員的配偶是某家投標廠商的負責人,則委員應辭職或被解聘。 - 範例2:如果該評選委員曾在過去三年內與一家申請參與評選的廠商有雇用關係,委員應辭職或被解聘。 - 範例3:如果委員自認無法公正執行職務,應辭職或被解聘。 - 範例4:如果有其他情況使得受評選的廠商認為該委員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且廠商以書面方式提出理由並提交給機關,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採購評選委員異議處理要點

相關函釋 1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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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