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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2.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3.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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