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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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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2. 2.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3. 3.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1 條規定了委員在評選採購案時的行為限制: 1. 委員接獲評選相關資料後,不得參加該採購案的投標,也不能作為投標廠商的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如果有違反這項規定的情況,機關應不給予該廠商中標的機會。 例如,在行政院全面採購信息系統維護案中,評選委員陳先生在評選資料發放後參加了其中一家投標廠商的投標活動,違反了該規則。因此,該案應停止該廠商的評選程序。 2. 委員在評選後不能擔任得標廠商該案的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工作。 例如,在計畫名稱為"建造XX公共設施"的採購案中,評選委員李女士在評選後被選為得標廠商的負責人,違反了該規定。機關可以解除該採購契約以終止委員的履約工作。 3.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委員擔任該案的履約工作;否則,機關可以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例如,在公開招標中,某評選委員王先生擔任得標廠商的專案經理,違反了該規定。機關可以終止該採購契約來制止這樣的行為。 這些規定確保了評選委員在評選採購案時的公正性和避免了利益衝突。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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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1 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