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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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委員會評選廠商之文書,應由承辦人員就每一採購案分別編訂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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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應當就每一採購案分別編訂卷宗,並將相關的文書文件收集整理於該卷宗中。這意味著評選委員會應該對每個採購案的相關文件進行歸檔,以便於審查和參考,確保審議過程的透明度和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如某採購評選委員會要審查一個工程建設的投標案,根據第15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應該將所有相關的投標文件、評審意見、評分結果等收集整理起來,編訂成一個專門的卷宗,供委員會成員和相關人員參考和審查。這樣可以確保審議過程的正確性和透明度,同時也方便委員會成員在評選過程中查閱相關文件以作出準確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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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