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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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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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的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的分工以及需要進行評選的項目。這意味著在採購評選的過程中,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分配不同的任務給不同的委員並確定需要評選的項目。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分配不同的工作給不同的委員,進行相應的評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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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