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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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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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機關成立的工作小組應按照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的項目,對受評廠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載明以下事項,連同廠商的資料一同提交給評選委員會參考: 1. 採購案名稱。 2. 工作小組成員的姓名、職稱和專長。 3. 受評廠商在各評選項目上所報告的內容是否具有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中所定的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和期程等要求。 4. 受評廠商在各評選項目上的差異性。 根據這項規定,工作小組的職責是對受評廠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評估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所要求的各個項目。工作小組需確保受評廠商所提交的資料在各個評選項目上具有可行性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此外,工作小組也需要注意受評廠商在各評選項目上可能存在的差異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進行一個採購案,工作小組根據評選項目進行初審,其中包括工程規劃、品質管制、安全性等項目。工作小組需確認受評廠商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具有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各個項目。例如,在工程規劃方面,工作小組需評估受評廠商所提供的規劃方案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的要求,並確保其具有可行性和符合預算等相關事項。在品質管制方面,工作小組則需評估受評廠商所報告的品質管制能力,並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檢測和監控措施,以確保產品或服務的品質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請注意,以上的舉例僅為解釋該法條的概念,實際情況會根據採購案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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