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 1.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 2.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規定了兩項事項。首先,根據該條規定,本委員會在辦理廠商評選時,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進行逐項討論後作出決策。其次,當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的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不一致時,應該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並未顯示出系爭評選委員會在辦理廠商評選時進行逐項討論,或是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在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的情況。然而,根據該條規定的字面意義,本委員會應按照適用程序進行逐項討論並記錄相關訊息。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意旨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的要求,採購評選委員會在辦理廠商評選時應逐項討論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如果該委員會或個別委員的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不一致,則應在會議紀錄中敘明理由。例如,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委員會未就各評選項目逐項討論,且沒有將該異議記錄於會議紀錄中,可能違反了該條規定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