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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2.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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