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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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2.前項委託,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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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機關在進行委託研究發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的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並且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此外,機關也有權規定公立或非營利的研究機構可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個機關需要進行某項研究發展工作,他們可以依據實際需要訂定一定的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例如要求研究機構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同時,機關在訂定這些資格時,必須遵守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的原則,確保公平競爭的環境。此外,機關還可以規定公立或非營利的研究機構可以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相關工業或商業團體的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以減輕他們的負擔並提供更多的機會。 以上解釋是根據參考資料內容,並以最新相關法規為基礎進行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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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