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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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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6條,機關在委託研究發展工作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就研究目的,確定研究主題及範圍,並通知被委託的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交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審查計畫時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可以成立審查委員會來進行評審。 三、如果審查結果不符合需求,機關可以不接受計畫書或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 四、計畫書經過審查通過後,再進行議價。但如果機關的招標文件已經明確訂定了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則按照該費用或費率決定標案。 根據行政院經濟部公告轉台機發名稿第10700000010號公告,這項作業辦法已於2018年1月15日公告生效,他確保了機關在委託研究發展工作時遵守透明、公正的原則,同時提供具體的程序和指引。例如,機關在審查計畫時可以成立審查委員會來擔任評審的角色,以確保審查的客觀性和公平性。此外,如果計畫書未能符合需求,機關有權要求被委託方進行改正或不接受計畫書,以確保研究工作的品質和效果。最後,進行計畫書的議價時,根據招標文件是否有明確的服務費用或費率,機關可根據該費用或費率來決定標案。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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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