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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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其分別辦理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其細部計畫、執行事項作為前一階段採購之後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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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機關在進行研究發展時,可以將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和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而分別辦理時,可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將細部計畫和執行事項作為前一階段採購的後續擴充。這意味著機關在進行研究發展時,可以分階段進行,並在後續段階中擴充計畫和執行事項。 例如,機關在進行某項研究計畫時,可能先進行整體規劃,再逐步進行細部計畫和執行事項的確定。如果在細部計畫和執行事項階段發現需要進一步的擴充或調整,機關可以依據這個規定,將這些擴充或調整的內容作為前一階段採購的後續擴充。這樣可以更靈活地進行研究發展,並確保計畫的有效執行。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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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