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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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未達公告金額之研究發展,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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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9條,當機關委託的研究發展項目未達到公告金額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該辦法的規定。這意味著一些較小型的研究發展項目,不需要進行公開招標,而是可以按照該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然而,對於該條的具體內容和其參考資料的範例,目前的內容不提供足夠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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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