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條,當機關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時,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以下事項: 一、廠商應詳細記錄各項費用,並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相關憑證。機關有權前往廠商所在地進行查核。 二、如果費用超出成本上限,合約應規定相應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010年11月修訂版) 範例:根據該法條,機關可以要求廠商提供支出費用的憑證,例如發票、經會計師簽證的報告等。另外,如果廠商所支出的費用超出合約中規定的成本上限,機關可以根據合約內容,進行相應的處理,如追究廠商的責任或重新溝通協商成本上限的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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