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其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及難易度,依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建造費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建造費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本案涉及的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的計費辦法,並且引用了相關法條進行討論。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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