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服務費用涉及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與其他調查、試驗、勘測或研究者,得予另加,並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機關委託工程廠商進行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等服務時,這些相關費用可以根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也可以與廠商另行議定。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這些服務費用,如果符合特殊需求或特殊條件,可以進行另外加計或另行議定。最新參考資料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01年12月27日及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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