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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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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服務費用涉及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與其他調查、試驗、勘測或研究者,得予另加,並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工程廠商進行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等服務時,這些相關費用可以根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也可以與廠商另行議定。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這些服務費用,如果符合特殊需求或特殊條件,可以進行另外加計或另行議定。最新參考資料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01年12月27日及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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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條服務費用涉及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