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法律服務費用。 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條,第十五條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四、法律服務費用。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所述的服務費用另加的情形包括: 1.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2. 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3. 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4. 法律服務費用。 5.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 根據該法條,上述各款所提及的另加費用可以按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也可以與廠商另行議定。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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