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得核實給付。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規定,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當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可以根據增減的服務事項或數量,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對於已經執行完畢的服務,可以進行核實給付。這表示當機關需要調整委託服務的內容或數量時,可以相應地調整該項服務的費用、工作期限,同時對已經完成的服務費用進行核實給付。 參考資料:<br> 行政院法制局法令全文檢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Link.aspx)<br>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新修正至公告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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