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條規定,表示廠商的服務費用可以在契約簽訂後預付部分款項,其餘金額可以按月或分期支付。但是,每次付款的金額和條件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訂明。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規定,預付的部分款項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或契約金額上限的百分之三十。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條中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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