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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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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當機關委託一家廠商承辦專案管理且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時,可以在合約中規定從第二年開始根據物價指數調整合約價金,並且要明確指出調整項目、調整方式以及調整金額的上限。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7年 4月 4日一二七零二號公告的「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其修正公告(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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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