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當機關委託一家廠商承辦專案管理且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時,可以在合約中規定從第二年開始根據物價指數調整合約價金,並且要明確指出調整項目、調整方式以及調整金額的上限。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7年 4月 4日一二七零二號公告的「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其修正公告(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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