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 (一) 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 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 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 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 工程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 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 工程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 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 工程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 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之審查。 (十二) 其他專案管理事項。 二、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 各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 工程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 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 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 價值工程分析。 (六) 設計、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七) 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八) 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九) 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十) 工程建造與設備發包預算之編擬及審查。 (十一) 工程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 (十二) 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三) 其他專案管理事項。 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一) 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 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 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 協助辦理招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 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 協助辦理有關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 其他專案管理事項。 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 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 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 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 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 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七) 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 工程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 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評估及審查。 (十) 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審。 (十一) 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十二)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 (十三) 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四) 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五) 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六) 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七) 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八) 其他專案管理事項。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4 條,機關可以委託廠商進行下列專案管理項目: 1.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包括評估計畫需求、審查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進行方案比較研究或評估、提供建議有關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擬訂工程初步預算、編擬計畫綱要進度表、評估建議工程設計需求、擬訂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分析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等。 2. 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包括工作協調及督導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建議選擇及採購工程材料、設備系統時程、編擬計畫總進度表、管理及協調設計進度、進行價值工程分析、審查及協調設計、規範與圖樣、工作品管及檢核、審查及建議施工可行性、審核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等。 3.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包括準備或審查招標文件、協助辦理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招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協助辦理契約簽訂、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採購等。 4.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包括工作項目的協調及整合、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質管理工作、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的督導或稽核、查核分析施工進度、審查或複核施工估驗計價、處理工程變更及建議、評估及審查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審查或複審結算資料、編擬或審定維護及運轉手冊、審查、監造、檢驗及監督特殊設備的安裝等。 這些項目的範例舉證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與法規或政府文件,例如工程會102年6月24日函、工程會102年3月4日函、工程會102年10月31日函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