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案管理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專案管理人員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時,招標文件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服務的項目和工作範圍。 例如,招標文件可以明確列出專案需要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規劃、設計、供應等。 二、廠商應具備的專案管理人員及其應持有的證照或資格,或其他相關資格條件。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專案管理人員必須是廠商的專任職員。 舉例來說,招標文件可以要求廠商提供專案管理人員的履歷及相關證照,以證明其具備相關的專業能力。 三、服務完成後應達到的目標或成果。 舉例來說,招標文件可以具體說明專案管理的目標,例如完成某個項目的規劃或執行等。 四、服務涉及的材料、設備或場所的供應規格。 舉例來說,招標文件可以要求廠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設備的規格,以確保其符合專案的需求。 五、廠商應提出的服務建議書及其內容。 例如,招標文件可以要求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其中包含工作項目的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等。 六、廠商應具備的相似服務經驗。 舉例來說,招標文件可以要求廠商提供過去類似服務的經驗案例,以證明其具備相應的能力和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的地點和截止期限。 舉例來說,招標文件可以明確指定廠商應將服務建議書提交到哪個地址,並給予具體的截止日期。 其他條款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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