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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案管理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專案管理人員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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