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八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如期履約能力。 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價格。 八、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規定了評審項目,該評審項目是指在評選廠商時可以考慮的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要求,可以根據個案的特性和實際需要來考慮下列事項: 1. 廠商在技術服務項目上的經驗和信譽。 2. 建議書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對服務事項的了解程度。 3. 工作計畫和預定進度。 4. 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5. 如期履約能力。 6. 廠商的資源和其他支援能力。 7. 價格。 8. 其他必要事項。 依據這些規定,評選廠商時可以考慮該廠商在技術服務項目上的經驗和信譽、建議書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工作計畫和預定進度、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能力、如期履約能力、廠商的資源和其他支援能力、價格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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