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調解事件經審查後,沒有任何不適合受理的情況時,申訴會的主任委員會會指定一至三名委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同時,應盡快確定調解的日期,並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申訴會也可以根據事件的需求,指定一些諮詢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事件,經過審查後符合受理的標準,申訴會的主任委員就會指定兩位委員作為調解委員,並確定了調解的日期,通知了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一同參與調解程序。在調解的過程中,申訴會還另外指定了兩位諮詢委員,以幫助提供有關此次採購履約爭議的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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