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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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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2. 2.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調解事件經審查後,沒有任何不適合受理的情況時,申訴會的主任委員會會指定一至三名委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同時,應盡快確定調解的日期,並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申訴會也可以根據事件的需求,指定一些諮詢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事件,經過審查後符合受理的標準,申訴會的主任委員就會指定兩位委員作為調解委員,並確定了調解的日期,通知了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一同參與調解程序。在調解的過程中,申訴會還另外指定了兩位諮詢委員,以幫助提供有關此次採購履約爭議的諮詢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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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1 條規定:「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