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1.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3
申請人誤向管轄之申訴會申請調解者,該申訴會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辦理,並副知申請人及他造當事人。
4
  1.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2.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