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會申請調解者,該申訴會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辦理,並副知申請人及他造當事人。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3條,如果申請人誤向非管轄的申訴會申請調解,該申訴會應立即將案件轉交到有管轄權的申訴會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 示例: 例如,甲公司向A申訴會申請調解採購履約爭議,但根據甲公司該事務所在地的管轄規定,實際上B申訴會才有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A申訴會應該立即將申訴案件轉送到B申訴會辦理,並通知甲公司和其他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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