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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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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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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
主管機關
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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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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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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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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