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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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