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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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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條」的規定,針對履約爭議的情況進行調解時,應根據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的不同向相應的申訴會申請。若是履約爭議屬於中央機關,則需要向主管機關所設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若是屬於地方機關的履約爭議,則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的申訴會申請。若地方政府未設置申訴會而委託主管機關處理,則可以向主管機關所設的申訴會申請。這樣的規定旨在提供一個適切的機構來處理相應的調解程序,以解決採購履約爭議。 根據最新《政府採購法》修訂至107年10月的版本和相關資料,可以對此提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中央機關主管機關是指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條也提到了中央機關內的上級機關以及地方政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的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異議的處理結果不滿,或者招標機關超過一定時間未處理該異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這些相關法條和規定,都與「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條」的內容相關聯,使得申訴會的成立和功能能夠得到保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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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 條規定:「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