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4條,對於調解事件,應先進行程序審查,並且在程序合法的情形下進行實體審查。而程序審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程式上的不合法情況,但可以進行補正的話,應該給予申請人相當的期間通知,讓其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處理辦法第 4 條: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處理辦法》第4條,對於履約爭議的調解,應先進行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如果在程序審查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給予申請人一定的時間進行補正。 舉例: 如果在履約爭議的調解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漏填了某些必要資料,但是這些資料可以進行補充,那麼調解機構應該通知申請人相關問題,並給予一定時間讓申請人進行補正。這樣才能保證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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