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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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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2. 2.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4條,對於調解事件,應先進行程序審查,並且在程序合法的情形下進行實體審查。而程序審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程式上的不合法情況,但可以進行補正的話,應該給予申請人相當的期間通知,讓其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處理辦法第 4 條: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處理辦法》第4條,對於履約爭議的調解,應先進行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如果在程序審查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給予申請人一定的時間進行補正。 舉例: 如果在履約爭議的調解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漏填了某些必要資料,但是這些資料可以進行補充,那麼調解機構應該通知申請人相關問題,並給予一定時間讓申請人進行補正。這樣才能保證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 實體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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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4 條規定:「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