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5

快速跳轉
  1. 1.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2. 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可以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為了進行這項審究,調解委員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並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在必要時,調解委員也可以進行證據的調查。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調解委員有權根據法律關係與當事人爭議的核心,進行相關的審查。他們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者知悉事件始末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並且可以視情況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的狀況。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們還可以進行證據的調查。 2. 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相關資料,調解委員可以根據現有資料為出具調解建議提供參考。 這項規定說明了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相關資料,調解委員有權根據現有資料為出具調解建議提供參考。這表示即使當事人不配合提供必要的陳述或資料,調解委員仍然有權根據現有資料進行調解建議的出具。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20172

  • 法律關係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5 條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