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可以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為了進行這項審究,調解委員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並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在必要時,調解委員也可以進行證據的調查。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調解委員有權根據法律關係與當事人爭議的核心,進行相關的審查。他們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者知悉事件始末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並且可以視情況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的狀況。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們還可以進行證據的調查。 2. 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相關資料,調解委員可以根據現有資料為出具調解建議提供參考。 這項規定說明了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相關資料,調解委員有權根據現有資料為出具調解建議提供參考。這表示即使當事人不配合提供必要的陳述或資料,調解委員仍然有權根據現有資料進行調解建議的出具。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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