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根據該問題中提到的《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4條,當調解事件涉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時,調解委員可以依據職權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可以舉例來說,假設一起採購履約爭議案件中,除了買方和賣方之外,還有一位供應商與這個案件有利害關係。根據第14條,調解委員可以通知這位供應商參加調解程序,以幫助解決爭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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