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3 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需要釋義: 1. 第一項提到申訴會在進行調解時可以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鑑定。這表示在調解過程中,申訴會可以向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或個人請求鑑定意見。 例如,《採購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審查申訴時需要鑑定時,可以向具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請求鑑定意見。 2. 第二項提到在進行鑑定時,鑑定人員和諮詢學者、專家的迴避事項,應依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選定鑑定人員和諮詢學者、專家時,應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迴避。 例如,《採購法》第36條第6項規定,採購審查專員和審查人員在審查申訴時須遵守組織準則,避免有利害關係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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