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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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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或專家諮詢、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2. 2.前項鑑定人員及諮詢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3 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需要釋義: 1. 第一項提到申訴會在進行調解時可以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鑑定。這表示在調解過程中,申訴會可以向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或個人請求鑑定意見。 例如,《採購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審查申訴時需要鑑定時,可以向具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請求鑑定意見。 2. 第二項提到在進行鑑定時,鑑定人員和諮詢學者、專家的迴避事項,應依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選定鑑定人員和諮詢學者、專家時,應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迴避。 例如,《採購法》第36條第6項規定,採購審查專員和審查人員在審查申訴時須遵守組織準則,避免有利害關係的情況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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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3 條規定:「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或專家諮詢、通知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