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7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時,調解委員有權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可以將此次調解視為不成立,或者另行安排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這表示當事人的缺席有可能影響調解的進行,調解委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具體的舉例並不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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