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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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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7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時,調解委員有權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可以將此次調解視為不成立,或者另行安排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這表示當事人的缺席有可能影響調解的進行,調解委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具體的舉例並不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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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