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8

快速跳轉
  1. 1.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2. 2.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3. 3.當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8 條有以下三項規定: 1. 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會應該考慮當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提出一個公正平等的解決方案,並且以申訴會的名義提出書面的調解建議,並且設定相當的期限給當事人在此期限內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2. 如果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應該先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在第一項中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和廠商解釋理由。當廠商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也適用此規定。 3. 如果當事人在第一項的期限內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申訴會可再設定一段期限給當事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超過期限後仍未回復,可以視為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然後處理相應的事宜。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在實務中的應用還不是很常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特定案例。但是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解過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並在機關和廠商之間建立一個有效的溝通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8 條規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