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2. 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3. 當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