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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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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之經過、結果與期日之延展及附記事項。
  2. 2.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3. 3.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9條的規定,針對調解事件需要做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1. 將調解會議的經過、結果、期日延展情況以及附加事項記錄在調解會議紀錄中。 2. 調解委員要根據調解事件情況撰寫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附上相關卷證文件,提交給申訴會委員會進行審議。 3. 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以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必須在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十天內,以正本的方式送達給當事人和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範例: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4條,當供應商與採購人之間有爭議發生時,應儘速進行調解並解決爭議。如果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應該製作調解成立書明確記載協議內容。如果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應該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在文件中詳細說明原因。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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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9 條規定:「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之經過、結果與期日之延展及附記事項。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