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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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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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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之經過、結果與
期日
之延展及附記事項。
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
通知書
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正本
送達
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
利害關係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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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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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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