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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2. 前項調解期間,於調解申請書尚未補正或調解費尚未補繳者,自收受補正文件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當事人於調解期間內,續以書面補具理由、陳報資料,或擴張請求而有補繳調解費之必要者,自最後收受補具理由書、陳報資料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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