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3條可得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是透過郵務送達的方式進行,必須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在進行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的送達時,需要遵守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最新版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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