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2條規定,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在辦理或參與調解事件時,得瞭解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因此他們必須保守這些秘密。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調解過程中的保密性,以避免洩漏相關個人資訊或商業機密。根據該規則,參與調解的相關人員必須對所知悉的秘密資訊保密,並禁止將其透露給任何其他人或機構。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在一起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過程中,一位申訴會委員瞭解到某家公司的商業秘密,例如新產品的開發計劃。根據第22條的規定,該委員不得透露該商業秘密給其他人或機構,以確保保密性不被破壞。這樣的保密措施有助於建立調解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並確保調解過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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