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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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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2條規定,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在辦理或參與調解事件時,得瞭解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因此他們必須保守這些秘密。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調解過程中的保密性,以避免洩漏相關個人資訊或商業機密。根據該規則,參與調解的相關人員必須對所知悉的秘密資訊保密,並禁止將其透露給任何其他人或機構。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在一起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過程中,一位申訴會委員瞭解到某家公司的商業秘密,例如新產品的開發計劃。根據第22條的規定,該委員不得透露該商業秘密給其他人或機構,以確保保密性不被破壞。這樣的保密措施有助於建立調解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並確保調解過程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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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2 條規定:「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