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1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申請調解的一方在申請後撤回了調解申請,則視為未曾向申訴會申請調解。 2.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當申請調解的一方撤回申請時,申訴會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有關此事。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第15374號) - 行政案件訴訟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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