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住民住宅重建區需改善穩定其基地坡崁及排水設施時,應由縣 (市) 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規劃設計並公開招標,必要時,得由原住戶自行依設計圖施工,並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之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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