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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1 條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規劃設計費及基本設施工程費,由中央政府負擔。 前項基本設施工程,包括道路、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污水下水道、路燈及整地等公共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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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1條,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規劃設計費及基本設施工程費由中央政府負擔。這項基本設施工程包括道路、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污水下水道、路燈及整地等公共設施工程。 參考資料: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1條,災後重建工程所需的基本設施工程費用由中央政府負擔。這些基本設施包括道路、下水道、電力設施、照明設施等,為了重建災區的基礎建設,中央政府負責提供相關的財政支持。這一政策旨在確保災區的基礎設施能夠快速恢復,為災民提供舒適的生活環境。 資料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https://www.bola.gov.tw/cht/other-laws/2001-%E4%B9%9D%E4%BA%8C%E4%B8%80%E9%9C%87%E7%81%BD%E9%87%8D%E5%BB%BA%E6%9A%AB%E8%A1%8C%E6%A2%9D%E4%BE%8B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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