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3 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其居住期間以四年為限。必要時,得經立法院決議延長之。 前項臨時住宅,經災區縣 (市) 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後,得轉為各種災變之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之安置屋。 在第一項期間內,居住於臨時住宅之災區居民未能完成住宅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強制施行拆除其臨時住宅或遷移。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用地向民間租用者,其租金依當地狀況協議之。但每年以不得超過該用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價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政府得視需要,提供住宅以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方式安置受災戶。 前項提供住宅安置受災戶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臨時住宅拆遷辦法必須包含完整拆遷計畫、資源回收及廢物棄置之規定,並優先作為慈善基金團體作為國內及國際捐助之用,其辦法,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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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的規定: 1.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在緊急命令期間提供臨時住宅給災區居民,居住期間限制為四年,必要時可經立法院決議延長期限。例如,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也有規定提供臨時住宅給受災戶。 2. 臨時住宅可以轉為災變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的安置屋,但需經災區縣(市)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 3. 在臨時住宅的居住期限內,災區居民如果無法完成住宅重建、重購或找到另外的安置方式,政府不得強制拆除臨時住宅或遷移居民。 4. 對於向民間租用臨時住宅的用地,租金由當地狀況協議決定,但每年不得超過該用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價額的百分之十。 5. 臨時住宅的分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6. 政府可以提供住宅以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的方式安置受災戶,具體的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7. 臨時住宅拆遷辦法必須包含完整的拆遷計畫、資源回收和廢物處理的規定,並優先作為慈善基金團體的國內及國際捐助用途。拆遷辦法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訂定。 參考資料: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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