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災區失業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資訊之提供及媒合,協助災區失業者就業,對於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應訂定符合其需求之特別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方案。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構或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三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臨時工作期間、臨時工作津貼之請領條件、期間及數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以辦法定之,不受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得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其補助之條件、程序、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4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提供災區失業者資料給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的依據。此條例強調在災區中,特別是對於有工作能力的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以及青少年,應該訂定符合其需求的特殊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方案。對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但未能找到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的災區失業者,可以推介至政府機構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並且獲得臨時工作津貼。相關災區失業者的資格、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臨時工作期間以及臨時工作津貼的請領條件、期間和數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行訂定辦法,不受勞動基準法和相關法規的限制。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還可以通過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的條件、程序、項目和金額等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和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共同商定並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