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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9-1 條

災區地方政府辦理因震災受損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復工程,其採購程序分別由內政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災區歷史建築之補助獎勵辦法及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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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9-1條規定,災區地方政府辦理因震災受損的古蹟和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時,其採購程序由內政部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分別制定,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同時,災區歷史建築的補助獎勵辦法和公有歷史建築的管理維護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以及相關法規的相關規定。例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了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且迅速地推動震災後的重建工作。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災區古蹟和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採購程序和補助獎勵辦法等細節規定是合理的。 此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能也會發布相關公告或指引,來解釋和實施這些修復工程的相關規則。學者的研究論文和相關報告,以及相關的官方資訊和新聞稿也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更深入理解這項條文的內容和立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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