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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0 條
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災區受損之公有歷史建築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經費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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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0條規定了對於災區的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的補貼方式。根據此條例,這些私有歷史建築的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可以獲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利息補貼。而對於受損的公有歷史建築,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經費則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則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商財政部進行定制。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所列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可得知,這些貸款對象指的是災區內符合國家文化資產法規定的重要歷史建築物,並且需要進行修復以回復其歷史價值。 舉例來說,如果在九二一震災後,位於災區內的某座私有歷史建築因毀損而需要貸款進行修復,該建築的所有者可以向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然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補貼這筆貸款的利息,以減輕負擔。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和申辦程序將由文化建設委員會與財政部商討並定製。 同樣的,對於受損的公有歷史建築修復所需經費,應由該建築物的所有者或管理人編列預算並提交行政院核定。 以上資訊取自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可參見以下網址: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221119.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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