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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災區受損之公有歷史建築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經費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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