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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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