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對於被登錄為災區歷史建築的土地,可以進行地價稅和房屋稅的減免,減免規定為二分之一。同時,在計算遺產稅時,該土地可以將其價值減半計算入總額。 然而,當該歷史建築的登錄被主管機關註銷之後,上述的減免規定即停止適用。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特別是第31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案和規則。例如,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財稅字第○九一○○六九六三五號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對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的解釋和指引,並說明了減免稅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 減徵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