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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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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停止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對於被登錄為災區歷史建築的土地,可以進行地價稅和房屋稅的減免,減免規定為二分之一。同時,在計算遺產稅時,該土地可以將其價值減半計算入總額。 然而,當該歷史建築的登錄被主管機關註銷之後,上述的減免規定即停止適用。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特別是第31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案和規則。例如,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財稅字第○九一○○六九六三五號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對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的解釋和指引,並說明了減免稅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 減徵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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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1 條規定:「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