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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1 條
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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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對於被登錄為災區歷史建築的土地,可以進行地價稅和房屋稅的減免,減免規定為二分之一。同時,在計算遺產稅時,該土地可以將其價值減半計算入總額。 然而,當該歷史建築的登錄被主管機關註銷之後,上述的減免規定即停止適用。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特別是第31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案和規則。例如,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財稅字第○九一○○六九六三五號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對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1條的解釋和指引,並說明了減免稅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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