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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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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7條,如果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造成居民死亡,在震災發生後四年內,如果無法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且沒有獲得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的住宅,該地基地的所有權人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前提是該基地原有的建築已經拆除。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7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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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