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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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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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7條,如果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造成居民死亡,在震災發生後四年內,如果無法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且沒有獲得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的住宅,該地基地的所有權人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前提是該基地原有的建築已經拆除。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7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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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