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3 條
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及土地者,得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緊急融資利息補貼範圍內予以補助之。但已供緊急融資貸款設定抵押者,不適用之。 金融機構承購、處置前項之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經依緊急命令第二點有關規定核貸緊急融資辦理購屋或重建貸款之災區居民,於貸款存續期間內,出售所購或重建之房屋並另購或另建住屋者,得申請更換原貸款之擔保,並繼續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利息補貼之原購屋貸款,於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該條補貼之利息及依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公寓大廈原地重建採都市更新方式重建時,為達強震區耐震規定,得由政府融資鼓勵以鋼骨為之。 前項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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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的規定,災區居民在政府認定其房屋及土地因震災毀損之後,可以跟原貸款金融機構協商,將該房屋及土地用來抵償原貸款的債務。金融機構經承受該房屋及土地後,可以在緊急命令第二點所規定的緊急融資利息補貼範圍內提供補助。不過,已經供緊急融資貸款設定抵押的情況則不適用以上規定。 另外,金融機構在承購或處置上述房屋或土地時,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的限制。 第一項補助的範圍、方式及程序由行政院來訂定。 符合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並經核貸緊急融資貸款進行購屋或重建的災區居民,在貸款存續期間內如果出售所購或重建的房屋並另外購買或另外建造住屋的話,可以申請更換原貸款的擔保,並且繼續享受優惠貸款利率。 依照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利息補貼的原購屋貸款,如果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的話,可以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提供補貼,用來彌補原購屋貸款利息與該條補貼之利息和根據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的差額。 在公寓大廈原地重建採取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重建時,為了符合強震區耐震規定,政府可以進行融資並鼓勵使用鋼骨進行重建。 上述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的作業程序由內政部與財政部進行協商並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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