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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2-1 條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原地重建,經不同意重建決議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或建築物拆除後,經不參與重建之土地共有人出讓其應有部分,並經金融機構放融資貸款於該受讓人者,得由內政部辦理對該承辦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第一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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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2-1條規定了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原地重建時,若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決議或同意後未履行決議,或是重建後土地共有人不參與重建,又由金融機構核放融資貸款給受讓人的情況下,內政部可以補貼該承辦金融機構的利息。受讓人被視為同意重建。具體的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程序由內政部與財政部商議後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資訊網上的最新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全文,可以看到第52-1條的確規定了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原地重建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字面解釋,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本條所提及的「公寓大廈」指的是住宅建築中設有共同使用的空間(例如大廳、電梯等)並且擁有分別的單位。 2. 「震災毀損」表示公寓大廈因九二一大地震而出現嚴重瑕疵或完全倒塌的情況。 3. 「區分所有權人」指的是擁有公寓大廈單位中某一部分區域的所有人。 4. 「重建決議」表示經由相關管理機構或所有權人代表確定的進行原地重建的協議或決定。 5. 「履行決議」表示區分所有權人根據重建決議所要求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行動,如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的部分。 6. 「土地共有人」指的是擁有公寓大廈所在土地權益中的共有人。 7. 「金融機構核放融資貸款」表示金融機構向受讓人提供用於重建的貸款資金。 可以參考的法規資料如下: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全文 (內政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2 根據以上資料,可做如下釋義: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2-1條主要是針對公寓大廈的原地重建情況進行規定。若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或違背重建決議,或是重建後的土地共有人不參與重建,但又有金融機構提供核放融資貸款給受讓人,這種情況下內政部可以給予補貼利息的措施。補貼利息的額度和申辦程序則由內政部和財政部一同商討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寓大廈在九二一地震後因損壞需要進行原地重建,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或未按照重建決議履行相關責任。同時,土地共有人也不參與重建,但有金融機構核放融資貸款給打算參與重建的受讓人。這種情況下,內政部可以對這些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以鼓勵和支持重建工作。補貼利息的具體額度和申辦程序則由內政部和財政部根據協商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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