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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