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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2 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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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2條,災區低收入戶若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但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內政部可以對承辦該貸款的金融機構補貼利息。然而,該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於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來定。這意味著內政部和財政部會協商並確定利息補貼的金額和申請手續。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內建字第0900501196號函:該函涉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其中也包括第52條的利息補貼事項。 - 財政部一○二年十一月廿九日臺財稅字第○九一○○六九六三五號令釋:此為財政部所發佈的相關法令解釋,包含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規範與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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