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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5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因震災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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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5條,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因震災死亡時,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可以免檢附遺產稅繳納證明書。這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在辦理登記時不需要提供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根據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人,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這表示在遺產稅尚未完全繳清之前,繼承人不能出售或負擔該不動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繼承人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並設定抵押權,則不受此限制。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登記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相關資訊。這意味著在登記簿中,需要對此次繼承登記進行註記,以便相關資訊的查詢。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來自「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5條以及該條例的相關註解和實務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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