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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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其建造、使用及拆除之管理程序得以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有關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造、使用或拆除等規定之限制,其簡化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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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了在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情況下,其建造、使用和拆除的管理程序可以被簡化,且不受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前段有關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造、使用或拆除等規定的限制。簡化的細節和規定由內政部制定。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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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