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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9 條
因震災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之重建或南北第三路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之興建,其塔基用地及輸電線路架設工程,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架設工程;其因塔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電業進行第一項所定輸電線路之重建或興建,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9條,當輸電線路需要進行重建或興建南北第三路345千伏的輸電線路時,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架設工程,且可以因塔基流失或無法復建完成的情況下進行移位重建,並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50條和電業法第50條、第51條的限制。此外,取得工程用地也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和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 該條例中提到,進行重建或興建的輸電線路需要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至第14條的規定,需要準備水土保持計畫,但可以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審核和監督。 我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以支持對第59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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